羅厝國小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處要點

羅厝國小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處要點

一、本要點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指下列行為:

(一)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或物品。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

(四)以威脅或懲罰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五)其他意圖挑逗或滿足性慾,違背他方之意思,以肢體或明示、暗示之語言、圖畫、影片或其他方法,施予他方,致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干擾之行為。

三、本要點適用於師生、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服務對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四、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五、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六、性騷擾防治措施: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七、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校應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

申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置委員四人至八人,本校人員兼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兼職幹事一至三人,由機關首長指定人員派兼之。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申訴處理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申訴應檢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狀,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申訴人如以言詞方式提出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評議期間得撤回申訴,其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並於送達申訴處理委員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且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九、申訴處理委員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訴處理委員會備查。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三日內指派二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五)申訴處理委員會評議時,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便其申請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評議成立時,並得作成懲處、命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為其他處理等之建議。評議結果應簽陳縣長核定後移請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逕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七)評議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提出申覆。

   (八)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延長之,而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九)申訴處理委員會於受理申訴案件期間,其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迴避之適用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 非本人之代理人而代本人提出申訴者。

(二) 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三) 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十一、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簽陳校長依規定辦理懲處;上述違反者如非本校人員,得依規定辦理。

十二、申訴處理委員會建議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需要時,本校得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訴處理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一)申訴人提出暫緩評議之請求。

(二)其他有暫緩調查及評議之必要者。

十四、本校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處理委員會所作決議之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發生。

十五、本校應設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等,以利申訴。

十六、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七、申訴處理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