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會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性平會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一、 依據:

 

(一) 依據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實施辦法。

 

(二)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二、 目的:

 

(一) 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

 

(二) 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發揮民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

 

三、 實施方式:

 

(一) 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害時,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二) 已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四、 組織:

 

(一) 為處理學生申訴事宜,特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評會置委員 9 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1.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3 人。

 

2.  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 2 人。

 

3.  家長會代表 2 人。

 

4.  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1 人。

 

5.  學生代表 1 人。

 

(二) 委員會人數應相等,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遴聘學生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三) 第四款及第五款委員得依申訴事項或再申訴之需要分別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

 

(四) 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申評會召集人由校長指定或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負責召集與會


 

議主持,並推選委員撰寫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五) 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六)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委員職務,並依規定補聘之,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

 

五、 申訴程序:

 

(一) 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其他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輔導室)提起申訴。

 

(二) 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措施,如有不服,經其他行政程序仍無法解決者,亦得於措施完成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三)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訴。申訴之評議決定,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六、 申訴書:

 

(一) 申訴書及再申訴書由學校製發(詳如附件),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相關資料。若提起再申訴時,並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評議書。

 

(二) 申訴書不合規定者,受理申訴之申評會應於十日之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七、 評議程序:

 

(一) 申評會應依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評議時,應主動通知申訴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到會說明,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二) 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評議決議,再評議決議亦同。

 

(三) 申評會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四)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其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處理。


 

八、 退件: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或再申訴書退還申訴人:

 

(一) 申訴書不合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 提起申訴逾第三條所定期間者。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越期限,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 申訴人不適格者。

 

(四) 為申訴標的之行政處分或措施已不存在者。

 

(五) 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六) 對於依本辦法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者。

 

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