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措施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措施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參於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推廣,特訂定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獎勵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負責審核。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具有下列各款優良事蹟者,得予以獎勵:

 

一、開設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學程,且教學評量有具體成效者。

 

二、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研究計畫或服務推廣活動,有具體成效者。

 

三、組織性別研究相關學群或社團,有具體成效者。

 

四、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累計滿兩年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

 

秘書滿一年,表現優良者。

 

五、取得教育部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員資格者。

 

六、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與處置,有具體成效者。

 

七、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者,有具體成效者。

 

八、參與檢視、調查、規劃、改善安全與性別平等之友善校園,表現優良者。

 

九、推動或參與家庭與社區性別平等教育,有具體成效者。

 

十、其他推動或積極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實務工作有具體成效者。

 

第四條 辦理方式:

 

一、推薦方式:由全校各單位或性平會推薦。

 

二、遴選單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三、獎勵方式:每學年公開頒獎表揚。

 

四、申請資料:推薦者應提出被推薦人有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具體重要事蹟及佐證資料。

 

五、申請日期及收件方式由性平委員會執行秘書公告辦理(每年五月二十日至三十日收件,六月初審查並公布結果)。

 

第五條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申請獎勵案時,應遵守相關迴避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預算經費由年度相關經費中勻支。

 

第七條 本措施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